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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填埋集体池塘“造地” 法院判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3-09-26 10:14:51


    本网讯(刘厚起)  江西省万载县一村民因不满村民小组对责任田的分配,而擅自填埋集体所有的池塘“造地”。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恢复原状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龙成祥限期挖起填埋泥土,部分恢复池塘原状。

  龙成祥系万载县株潭镇石塘村岭上村民小组村民,该村民小组共有19户村民,该组有一口有百年历史的池塘,龙成祥房屋前方及右侧紧傍该池塘。因其它原因,该组近年来没有调整责任田,包括被告在内的该组少数村民没有分配到责任田。因为未分配到责任田,龙成祥于2013年4月13日在未经该组村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运土将房屋前方及右侧部分池塘填平。池塘填平后,该组部分村民表示反对,后该组经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要求被告尽快恢复原状。4月底,龙成祥挖起部分泥土,但远未恢复原状。故该组19户村民中除龙成祥及其父亲、兄弟外的其余15户以岭上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成祥恢复池塘原状。而龙成祥认为其家庭共有6人,却只有2人分到责任田,经其要求,岭上村民小组也未及时分配责任田,故其要填埋一部分池塘用于种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成祥不但在事先未经全组村民同意而填平池塘,后在全组村民会议讨论要求其恢复原状亦未予恢复,对岭上村民小组的物权造成了侵害,依法龙成祥应当恢复原状。龙成祥以岭上组未向其家庭成员分配责任田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责任田的分配系另一法律关系,且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被填池塘位于龙成祥房屋的前方和右侧,为保障其享有的通行权,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允许其保留以其房屋前方和右侧外墙向外分别延伸三米和两米范围内所填的泥土,超出部分泥土应当挖起,部分恢复池塘原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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