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曾珍) 被告租赁场地后与人合伙开办铁具加工厂,工厂却因环境治理不达标一直被停业整改,但因此产生的场地租金却仍需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平诉被告潘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潘云将尚欠的租金1万元支付给原告李平。
2008年4月4日,原告李平与被告潘云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丹县大厂福瑞锌铟冶炼厂内的部份场地及厂房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每年2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场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用此场地与刘某等人合伙开办了南丹县春晖铁具加工厂,但因环境治理不达标,工厂只营运了3个月即被有关部门下文停业整改,因尚有部分机械设备存放在厂房内,被告便没有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陆续支付了4年半的租金共计9万元给原告,后因已将机械设备全部搬离场地,被告拒绝支付尚欠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的租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平与被告潘云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书》是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场地交予被告使用,被告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被告虽已将设备全部从场地搬离,但未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仍需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租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