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两家房子相邻,邻里之间本应该相互照顾。却因邻里琐事大打出手酿成悲剧。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民建与被告李民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民保赔偿原告李民建的医药费等损失共11851.76元。
2012年10月份前,被告因侵占原告的房屋边界用地约80厘米而与原告产生争议积下怨恨。2012年10月1日中午11时许,原告拿自己的锅到其屋门前刮锅灰时,看到在原告的屋边柴堆上有垃圾塑料袋,原告即用铁铲将该垃圾塑料袋清除出路边。当时被告在其屋门口边看到原告清除垃圾,认为原告将垃圾塑料袋清除至其屋边6至7米的位置,被告就在其家门口旁边拿了一条约1米长的四方木棍走过去与原告为垃圾之事论理,双方在争骂中互不相让,原告继续铲垃圾,被告即拿其手中的木棍向原告打去,原告即用铲阻挡,后原告退回其家旁边,被告继续追打原告,双方就互打起来。被告用木棍打原告的头面部,致原告的右嘴角受伤出血后,双方才停手罢休。当日,原告李民建向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报警,北通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原告受伤后步行到浦北县北通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原告的伤为:1、右下唇贯穿挫裂伤;2、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3、右上中切牙脱位;4、左上中切牙质缺损。原告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2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12年10月13日,浦北县越洲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民建所受伤害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出院后仍觉得头痛等,要求到上级医院诊断和治疗。2012年11月3日至2012年12月5日原告又到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为:1、脑震荡;2、右下唇内侧挫裂伤痕;3、右上中切牙松动;4、左上中切牙体部分缺损。原告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医生医嘱:1、注意休息,不适请随诊。2、带药等。3、一个月后复查头颅NRI。此后,经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民建为清理垃圾塑料袋至路边之事而与被告李民保产生争吵的情况下,原告应停止或通过村委等相关部门解决,但原告却非如此,而是继续铲垃圾,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升温,是引起双方打架的起因,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在继续铲垃圾的情况下,被告经劝阻无效也未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是使用木棍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以铲阻挡引起双方互殴,造成了原告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了民事侵权,主观上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在该事件中的起因、作用大小,原告应承担实际损失40%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60%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