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启永) 被告人李萍、班良二人共同密谋以介绍老婆为由骗取他人钱财。9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班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人李萍、班良伙同潘某(另案处理)以给安微籍男子李龙(化名)介绍,骗取得李龙(化名)现金20000元。当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萍、班良二人与受害人等人乘坐乐业至南宁夜班车到南宁汽车站,次日凌晨便借口买药而乘机逃跑。案发后,被告人班良已退回其分得的赃款给受害人,被告人李萍于2012年6月11日主动打电话到乐业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萍、班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萍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班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退回其分得的赃款,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萍、班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