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女子为生意周转,用夫妻共有的房产证抵押向朋友举债逾百万,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王桂兰、刘志夫妇共同偿还方贤英的借款105万元。
被告王桂兰于2011年2月至4月分五次向原告方贤英借款共计105万元用于做矿生意,借款期为1年,并以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及借口搪塞,之后王桂兰以卖房还款为由从原告手中将抵押的房产证拿回。至今王桂兰分文未还所欠的借款,因王桂兰借款时间发生在与其丈夫刘志的婚姻存续期间。方贤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将王桂兰夫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贤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王桂兰,有王桂兰亲笔出具的借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桂兰与被告刘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告方贤英和被告王桂兰并未约定为个人债务,且被告王桂兰与被告刘志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所以被告王桂兰和被告刘志应该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