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正当本地果菜代收生意火爆之际,为增加收入扩大规模黄绍红、阳云华、周美英三人共同向蒋湘艺借款30万元,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蒋湘艺将上述三女子及其丈夫告上法院。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人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梁政辉、梁政勇、梁政锋是亲兄弟关系,梁政辉和黄绍红、梁政勇和阳云华、梁政锋和周美英各是夫妻关系,三对夫妻共同做代收果菜生意,为增加收入扩大规模,2012年3月26日,由黄绍红、周美英和阳云华出面向蒋湘艺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和每月付应利息1.2万元。当天由黄绍红、周美英和阳云华与蒋湘艺立下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和捺手印。借款后,三人均能按约定支付3个月的利息共3.6万元给蒋湘艺,随后就再没有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三人没有偿还借款,蒋湘艺经多次催讨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绍红、周美英和阳云华三人及其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梁政辉和黄绍红夫妇不到庭,其他四人到庭均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绍红、周美英和阳云华向蒋湘艺借款做生意并出具了借款条据,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确认。故蒋湘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蒋湘艺诉请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2万元高于法律规定的限额,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结合双方对利息约定,应获得支持的利息为: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从2013年5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因黄绍红、周美英和阳云华已经支付的利息3.6万元,应从利息中扣除。上述债务系六人合伙经营生意所欠下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遂依法作出判决,由梁政辉、黄绍红、梁政勇、阳云华、梁政锋、周美英共同偿还蒋湘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从2013年5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六人已支付的利息3.6万元从利息中扣除)。六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