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俗话说话到嘴边三思好,无益话语莫出口,一女子因门铃失窃向询问邻居下落时候不注意用语,惹来一场名誉侵权纠纷,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门铃失窃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
被告刘玉芳是南丹吉朗小区的住户,其为方便亲友来访在小区三楼平台铁门处安装了一个门铃,2013年7月29日下午刘玉芳发现其安装的门铃不翼而飞,适时同住该栋楼的原告李丹强正好从三楼大铁门外进入,刘玉芳即询问李丹强是否偷拿了她的门铃,李丹强当时予以否认。事后李丹强认为刘玉芳询问他是否偷拿了门铃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在小区里照成恶劣影响,为此李丹强以刘玉芳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刘玉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玉芳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刘玉芳发现其家安装在三楼大铁门外的门铃不见时李丹强正好从该门进入,刘玉芳由此询问门铃是否为李丹强所偷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尚未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且李丹强在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系同个小区住户抬头不见低头见,法官宣判之后分别耐心细致向原、被告双方讲解与该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院判决的理由。通过近一小时的释法析理,最终努力消除双方的误解,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