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方光璞)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很多包工头都以和领工结算便于管理和算账为由拒绝直接支付农民工工钱,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这不,四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吴明和领工阮大旺在支付工钱时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将包工头吴明和领工阮大旺都告上了法庭。日前,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明支付四名农民工劳务报酬12400元,被告阮大旺不承担支付责任。
2011年5月2日至2011年5月21日,被告阮大旺受被告吴明委托两人共同找到原告四名工人,四原告由阮大旺带领在被告吴明的工地上提供劳务。四原告总工作量的报酬为:530个平米乘以20元为10600元、杂工大工10个乘以100元为1000元、小工10个乘以80元为800元,共计款为12400元。吴明以只和阮大旺结算劳务报酬而阮大旺未找吴明结算报酬为由拒付四原告劳务报酬。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明雇佣原告四名工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吴明委托被告阮大旺找到四名原告在吴明承包的工地干活,吴明和阮大旺系委托关系,受托人阮大旺以委托人吴明的名义实施的招工行为,其产生的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吴明承担,且四原告是提供劳务者,吴明是接受劳务者。因此,吴明应直接向四原告支付劳务报酬,阮大旺不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中,吴明的计工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四原告的工作量为530平米和20个左右的杂工,且四原告提供一本计工本可以证明四原告对吴明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吴明应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拖欠四原告的劳务报酬计款为12400元。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