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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不偿还 夫妻离婚后遭朋友起诉
发布时间:2013-09-04 10:13:33


    本网讯(黄岗)  王建和吕琳是一对刚结婚两年的夫妻,生育小孩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各奔东西。不料,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王建借其朋友李治军的钱未还,遭到李治军一同起诉,要求王建和吕琳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9月3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王建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吕琳不承担还款义务。

    王建与李治军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王建与吕琳于2008年12月23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随父母生活,无共同财产。2009年6月2日两人生育一男孩。从2009年9月份开始,两人已分居。2011年6月5日,王建向李治军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以借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11年8月9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小孩随黄琳玲生活,由王建每个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实际上王建尚未履行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的义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吕琳与王建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9日登记离婚,婚姻存继时间两年多,期间两人无共同财产,均与父母共同生活,王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共10万元元,借款数额比较大,李治军与王建是朋友关系,应知晓王建已婚,但借款时李治军都未经过吕琳签名确认。离婚时,两人协议无共同债权,王建隐瞒其向李治军借款的事实,说明吕琳并不知晓此事,该借款系王建个人债务,应由王建承担偿还义务。因此,李治军主张吕琳应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义务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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