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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办事垫付费用未获偿 当事人无奈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9-04 10:09:08


    本网讯(周淑芳)  受托办事垫付费用却得不到偿还,当事人无奈诉至法院。8月30日,i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判决被告石江华、程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韩双喜垫付款人民币1000元。

    2007年下半年,被告石江华、程林二人合伙承建了南岭花园商住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 在11号楼的施工过程中,不慎将9号楼102室住户防盗网损坏,原告受被告程林委托出面调解,与该住户达成赔偿1000元的协议,并先行垫付了此款。2013年2月份,程林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了此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垫付的防盗网赔偿款1000元。

    原告韩双喜受被告所托处理事务并垫付了赔偿费用,被告应当偿还该费用,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垫付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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