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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贷款搞经营 垫付还款要偿还
发布时间:2013-09-24 10:26:37


    本网讯(宋萌辉)  本来是合伙人共同贷款搞经营,在亏本后却不予认可。9月22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清泉偿付原告吴勇垫付款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10年3月,陈清泉与吴勇合伙开办一家养殖场,因资金不足,经商议,以吴勇为借款人,陈清泉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25万元。陈清泉与吴勇又内部另外写了一份协议,约定该借款25万元,由吴勇占13万元,陈清泉占12万元,全部用于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后来因为养殖场亏本未按期归还,银行于2011年7月起诉,万载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作出判决,判决由吴勇偿还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由陈清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2月,万载县人民法院将吴勇的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执行到位。事后,吴勇多次向陈清泉追问,均未果,遂起诉要求陈清泉偿还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贷款25万元时,在内部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占有的份额,因此在偿还了对外的债务后,对内应该按照协议进行处理。现吴勇垫付了陈清泉的12万元及利息,故陈清泉应将相应的款项偿付给原告吴勇,故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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