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学才 罗军凤) 广西荔浦县两惯偷一年前因共同盗窃获罪领刑,出狱后再度合作,重操旧业,相互配合扒窃他人1600多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9月22日下午,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雄华、张敏龙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黎雄华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心市场旁“阿娇螺丝粉”饮食店发现被害人刘让财右边裤袋装有很多钱,遂尾随被害人伺机实施盗窃。被告人黎雄华尾随被害人至荔浦县荔城镇潘和彦经营的医疗诊所旁边巷子里时,遇见了曾与自己共同犯过盗窃罪的被告人张敏龙,被告人黎雄华便叫被告人张敏龙把实施盗窃用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交给自己,被告人张敏龙明知被告人黎雄华要实施盗窃仍把作案用的工具镊子一把提供给被告人黎雄华。随后,二被告人趁被害人刘让财在巷子里的一家玩具店门口选购小孩玩具之机,被告人张敏龙站在旁边负责望风,被告人黎雄华则用镊子从被害人刘让财右边裤袋里夹出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正当被告人黎雄华将扒窃到的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抓在手上时,被巡逻的便衣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敏龙在逃跑中也被抓获。荔浦县检察院于2013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被告人黎雄华、张敏龙曾因共同犯盗窃罪,2012年2月16日被荔浦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五个月,并处罚金各一千五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雄华、张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