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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出狱后连续作案 强奸盗窃抢劫领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9-05 16:31:53
本网讯(陈秀萍) 26岁小伙儿因抢劫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连续作案,强奸、盗窃、抢夺、抢劫,终再领刑。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盗窃、抢夺案,判决被告人苏合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苏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2年10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苏合在海拉尔东山机场附近闲逛的时候,遇见独自锻炼身体的张某,便产生邪念。苏合佯装也在快走锻炼,上前与张某搭讪,张某没有防备,反而与之聊起减肥心得。至偏僻无人处,苏合开始动手动脚,张某对其斥责,苏合便拳打脚踢,利用荒山无人的环境,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既遂后,张某躺在地上没有反应,苏合遂趁机窃走其随身携带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3月26日,苏合以问路为名进入被害人刘淼家,趁刘淼不注意,将其放在炕上的钱包和手机拿起就跑,被害人刘淼发现后紧追不舍。追到院门口时,刘淼拉住苏合的衣服下摆,钱包遂从被告人苏合身上掉落,被害人刘淼将钱包拾起,被告人苏合落荒而逃。 4月3日,被告人苏合钻窗进入被害人王阳家,窃得金项链一条,笔记本一部。盗窃过程中,王阳回来,苏合用笔记本砸王阳的头部,趁王阳蹲下捂头之际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合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予数罪并罚。且被告人苏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以上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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