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莲 林荣先) 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余强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这是余强因盗窃服刑后累教不改而第三次入狱改造。
那坡县青年余强曾因盗窃而于2007年12月14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可他出狱不到一年又行窃,2012年10月26日又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但刑满释放后余强仍不思悔改,2013年5月5日21时许,窜到那马林场宿舍楼下偷得张留勇停放在那马林场宿舍楼下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将该车开到中裕宾馆旁的停车场藏匿。随后,他又窜到师范桥头附近偷得李海礁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并将偷得的摩托车开到中裕宾馆旁的停车场藏匿。第二天(5月6日)下午13时许,余强先后将偷得的这两辆摩托车开到垃圾场拆牌后又开到水泥厂宿舍楼下藏匿待晚上出手,当其再次返回拿赃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那坡县物价局鉴定,张留勇被盗摩托车价值3757元,李海礁被盗摩托车价值4109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退还给失主。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8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余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余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院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