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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领刑不悔改 小偷重操旧业“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9-12 11:44:54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现年30出头李家发,2009年12月曾因涉嫌盗窃罪被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利用小小的一把螺丝刀,盗窃他人的面包车被刑拘。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家发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0岁出头的李家发在2009年12月曾因涉嫌盗窃罪被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李家发依然是游手好闲,很快就将贪婪的目光锁定在面包车。2013年2月1日凌晨,李家发伙同“包仔”(姓名不详,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由合浦县常乐镇窜至浦北县小江镇寻找盗窃目标。当到小江镇某私人住宅楼门口时,发现门前停放着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便由“包仔”下车望风,李家发则用一把一字螺丝刀撬开面包车车门,并用螺丝刀插进车钥匙孔扭动汽车电门强行启动面包车,轻而易举地将车“开”走。两人分别驾驶面包车逃至合浦县常乐镇,在经过浦北县及合浦县交界的江口大桥时将车上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丢入江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面包车追回还给失主黄某。经浦北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面包车价值34135元。2013年2月3日,被告人李家发在合浦县常乐镇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家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41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家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面包车,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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