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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做生意失败 女子要求退投资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23 09:29:36
本网讯(黄河清) 陶春梅与韦家欢两个人合伙投资做生意,生意失败后,陶春梅要求韦家欢返还投资款2.7万元,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陶春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1年间,家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的中年女子陶春梅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村青年男子韦家欢认识,韦家欢邀约陶春梅合伙做生意,陶春梅口头表示同意,并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春节前,共给韦家欢人民币2.7万元作为投资款,后生意失败,陶春梅要求韦家欢返还投资款,韦家欢予以拒绝,两人关系闹僵。 2012年9月4日,陶春梅向南宁市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韦家欢骗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公安机关,韦家欢说,他与陶春梅合伙做木材生意,他收到陶春梅给付的人民币2.7万元,后生意亏本,他认为双方合伙做生意,风险应共同承担。 在了解情况后,公安机关建议陶春梅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为此,2013年3月5日,原告陶春梅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韦家欢返还原告2.7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彼此间的信任,按照协议,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本案中,原告陶春梅与被告韦家欢虽然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彼此之间是合伙关系,且原告陶春梅为此投入一定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合伙。现原告陶春梅要求被告韦家欢退回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应当提交足以证明现有合伙财产的证据、投资总额和收入总额、盈亏情况,或者有双方一致认可的核算方案或清算结果,但原告陶春梅未能够提供上述证据来证实被告韦家欢应退回其投资款,故法院认为,原告陶春梅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陶春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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