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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当确权证明 权属不明被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3-09-22 11:39:19
本网讯(赵俊伟) 一方声称95年获得宅基,一方声称93年获得宅基,但双方除了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确权证明。9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宅基地纠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郭兴林的起诉。 郭兴林起诉至法院称,其拥有一片宅基,1995年村委会划分后,花700元获得,当时没有立即盖房子,到了1998年准备盖房子时,崔民伟百般阻挠,经村委会,乡政府调解无效后,1998年,乡政府作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为崔民伟强占郭兴林宅基属于侵权行为,责令崔民伟返还。崔民伟辩称,其使用的这片宅基是1993年之前就已经获得,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称争议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即本案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故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权属于政府,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乡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原告提交的乡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罚决定书不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做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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