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网上被追逃半年 盗牛贼终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8 09:25:37


    本网讯(何娟)  一男子跨市盗牛,在盗窃回来途中被发现,遂弃牛逃跑,经网上公安机关追逃,半年后终落法网。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莫东良伙同李红冠(已判刑)驾驶租来的面包车从柳州市柳江县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斑竹山村,由李红冠撬门进入杨某学牛栏,盗走水母牛一头,折合人民币8500元。李红冠将牛拉出村口后,被告人莫东良伙同李红冠将牛赶上车,并由被告人莫东良负责开车,将牛盗走。在回家途中遇交警查车,两人遂弃车逃跑。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莫东良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耕牛已发还被害人杨某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东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东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东良流窜作案,盗窃耕牛属生产资料,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东良与同案犯李红冠虽然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均为主犯,应按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东良所起作用比同案犯李红冠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东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东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犯罪较轻,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