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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利用加班多次盗窃公司铜线获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18 11:04:31
本网讯(覃兆华 杨冬妮) 三男子利用晚上加班之便,多次盗窃公司镀锡铜线,最终因触法获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丘国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华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丘国良、朱华志、李祖强各自利用晚上在电子制品公司加班之机,多次盗窃生产车间的镀锡铜线。其中,被告人丘国良于2013年1月的一天、2月的一天分别盗窃镀锡铜线18斤、26斤,并销赃给胡秀丽分别得款人民币396元、572元;于2013年3月的一天盗窃镀锡铜线18斤,并销赃给何勇盛得款人民币405元;于2013年4月10日晚上盗窃镀锡铜线20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朱华志于2013年1月的一天、2月23日、3月下旬的一天,分别盗窃镀锡铜线10斤、18斤、15斤,并销赃给何勇盛分别得款人民币220元、405元、337.5元。被告人李祖强于2013年1月的一天、2月的一天、3月的一天,分别盗窃镀锡铜线8斤、15斤、15斤,并销赃给何勇盛分别得款人民币176元、337.5元、33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胡秀丽处扣押被告人丘国良所盗并销赃的镀锡铜线共44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丘国良、李祖强分别退出销赃所得款项人民币1373元、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国良、朱华志、李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次以上,属多次盗窃,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丘国良、朱华志、李祖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国良、李祖强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丘国良、朱华志、李祖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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