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近日,在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调结,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案结事了。
2012年7月5日,凌云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向个体户招租摊位,每摊位每年租费6000元。原告龙同山现场看中了一摊位并当场缴纳2000元摊位定金给现场办公的工作人员吴林美。2012年9月16日,原告龙同山到凌云县市场服务中心缴纳余下的摊位费时,工作人员查看后就告诉其交6000元。原告龙同山急了,说当时现场办公的人员已经收了2000元,叫其还交4000元就可以了。工作人员告诉原告龙同山帐上没有已缴纳2000元的记录。于是原告龙同山马上去找到当时收钱的吴林美,要求退回其原已交的2000元摊位费。在核实过程中,由于双方激烈争辩,致使原告龙同山情绪激动,当场瘫倒在地,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至6月10日出院。此次住院治疗,原告龙同山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能妥善解决。原告龙同山于2013年8月15日向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林美、凌云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600元。
2013年9月5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两被告各执一词,相互推卸责任,均表示不愿承担责任。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还是不厌其烦地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讲法律,讲道理,在经过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的思想工作调解下,最终双方在自愿、合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凌云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龙同山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