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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场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宋立辉 发布时间:2013-09-17 14:44:24
【案情】 2013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罗某进入杨某经营的美容店寻找作案目标。当其步行至二楼时发现鞋柜上有个女士皮包,后乘机将皮包拿到二楼卫生间内将里面1521元现金取走。杨某发现自己的皮包丢失,叫廖某等店员将正在下楼的罗某控制,将被盗财物取回。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盗窃行为既遂,罗某将杨某皮包拿到卫生间,秘密将包内现金取出,后想逃离现场,被抓获,其盗窃行为实际已经完成;另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盗窃行为未遂,其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在犯罪现场即被抓获,实际并未离开杨某能够控制的范围,犯罪实际未得逞。 【分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盗窃罪中,未得逞主要是指未实际控制被盗财物。本案笔者认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涉案场所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司法实践中认为是公共场所,在这样的场所中被害人对自身财物的控制范围相对封闭的空间要小;第二、本案被害人将财物临时放置在二楼的鞋柜上,罗某乘无人发现之机将包拿进卫生间,后将里面现金取出放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如无其事地走出卫生间,实际上已经完成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犯罪行为至此已经实际完成;第三、罗某下楼时因被怀疑盗窃财物而被抓获,后交出所盗财物,其实质是完成盗窃行为后被抓获,遂未实际造成损失,但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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