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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化型抢劫未遂问题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8-30 10:58:55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有关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在理论上,一般将之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其是指盗窃犯人盗窃财物后,为了拒绝交还或避免逮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胁迫的犯罪。其法定刑与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一样。

    实践中,对盗窃、诈骗、抢夺未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究竟是按抢劫罪既遂处罚,还是按抢劫罪未遂处罚,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界也操作不一。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有无该情节,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加以讨论研究。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不存在犯罪未遂,即一经转化就构成既遂。抢劫罪在我国刑法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客体。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即使没有劫取财物,但造成受害人较重人身伤害,同样构成抢劫既遂。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既遂与未遂两种情形。在既遂的情形下,一经转化,按照“构成要件符合说”,此种转化型抢劫罪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在未遂的情形下,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前提条件并非要求成立犯罪。由此,以盗窃转化抢劫为例,盗窃未遂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的。当然在这里,能否转化就在于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而言,使用的暴力必须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等。因此,对这种情形的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考察的是转与不转的问题。如果不转化,则或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或不以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则发生转化。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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