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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雷管生贪念 三男子敲诈未遂尝恶果
发布时间:2013-09-17 10:24:45


    本网讯(张文弟 吴良盛)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男子捡拾13枚雷管后,利用失主担心受罚的心理,动起敲诈勒索失主钱财的歪主意。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大田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乐占有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张来檀、张永满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

    2012年7月12日8时许,乐占有途径大田县上京镇隆美村仁仔岭大树林通坑时,捡到一包雷管(内装13枚),经比对编号确认该雷管系田某溢800#煤硐所有。后乐占有将雷管包好藏回路边草丛,并将此事告知张来檀和张永满,三人经过商量,决定以此为要挟,向田某溢索取一笔钱财。后张永满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要挟田某溢出钱私了。因担心丢失雷管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田某溢多次与张永满、乐占有协商。在此期间乐占有、张永满和张来檀亦多次电话联系商议敲诈事宜。次日上午,乐占有要求田某溢支付人民币3万元,田某溢表示只能支付人民币2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下午,乐占有听说田某溢将报警,遂先拨打110电话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捡拾雷管的经过。后侦查人员依法传唤张永满、张来檀,到案后,三人均能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占有、张永满和张来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共同向他人强索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在着手事实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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