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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解衰费” 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16 14:22:34


    本网讯(向星州)  凌云县的男子韦青明停车在路旁,被罗明兴驾驶的小轿车后溜碰撞,不仅要求帮修好车,还要敲诈罗明兴给付所谓的“解衰费”3600元。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韦青明拘役三个月。

  2012年9月13日16时许,罗明兴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从凌云去百色办事,当车行驶至下甲乡峰洋村一斜坡路段时,车辆突然熄火,导致刹车失灵而后溜,碰撞到被告人韦青明停在公路边的面包车,致使面包车右前大灯处损坏。罗明兴下车后,当即向被告人韦青明道歉并愿意赔偿韦青明修车的各种费用。可是韦青明不同意,说车已经被撞坏,要求罗明兴赔偿一辆新的面包车。由于协商不下,被害人罗明兴打电话报警,之后下甲派出所民警和县交警大队的民警来到现场两次组织双方调解,都未能调解成功,只好让双方解散,并告知韦青明诉诸法律解决。警察散后,被告人韦青明又打电话纠集寨上10余人赶到现场围住车主罗明兴,说不买新车给也行,但除了帮修车外还要付给3600元的“解衰费”,不然此事没完。于是车主罗明兴又答应除帮修复面包车外,另付给韦青明1200元。可是韦青明仍然不答应,又叫现场的亲戚朋友帮忙起哄,并对车主罗明兴进行控制和威胁,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车主罗明兴迫于压力付给了韦青明3600元,并写下修复好被撞面包车的协议后,事情才平息下来。被迫付款后,罗明兴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被告人韦青明已将赃款3600元退还给受害人罗明兴,并向罗明兴赔礼道歉,得到了罗明兴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青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青明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青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被告人韦青明已将赃款3600元退还受害人罗明兴,本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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