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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过路司机不成变抢劫 南丹三男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6 11:29:00


    本网讯(莫崇耀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芒场镇三男子郁文林、陈祖令、李芝超伙同他人敲诈过路货车不成,便转为抢劫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案发三年后终领刑受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抢劫案,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郁文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陈祖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芝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郁文林、陈祖令、李芝超与陆兰永(已判刑)于2009年6月6日凌晨,从南丹县芒场镇芒场街同乘一辆摩托车返回拉者村,途径国道210线拉者村黑泥屯路段时,被因车辆故障停车检修的货车司机梅世东叫停并询问何处有修理店可以修车。郁文林、陈祖令、李芝超、陆兰永以被耽误时间为由敲诈梅世东、李宝丹要500元钱。未果后,用石头将货车车窗玻璃砸烂,将车上的梅世东及李宝丹逼下车后,对二人实施抢劫,抢走李宝丹一部金立牌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91元。被告人陈祖令、李芝超于2012年12月4日到南丹县公安局芒场派出所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郁文林、陈祖令、李芝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考虑到陈祖令、李芝超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郁文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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