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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飞车抢夺变抢劫拖人致伤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3-09-16 09:23:16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一“瘾君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半。出狱后恶习不改,为筹毒资竟与同伴上演飞车抢包。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邹少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2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邹少勇搭叶宇(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跟随余小娟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桥津路铁路桥洞附近时,叶宇驾驶摩托车靠近余小娟,后座的被告人邹少勇伸手抓住余小娟挂在手臂上的手提包并用力拉,紧抓包带不放的余小娟被拉倒在地,叶宇驾车继续往前冲,被告人邹少勇拉着手提袋将继续抓住包不愿松手的余小娟拖行几米后,余小娟被迫放手,手掌和膝盖都受了伤。被告人邹少勇与叶宇抢得手提袋后驾车逃离现场。手提包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ERYX直板手机一台,KingstonU盘一只及人民币1035元。经鉴定,ERYX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元,Kingston牌U盘一只价值人民币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邹少勇及同案人叶宇处扣押KingstonU盘一只、ERYX直板手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1035元,并将其发还被害人余小娟。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强抢他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邹少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抢的大部分物品已发还失主,对被告人邹少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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