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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保护费”为名男子结伙持械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6 10:07:45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二十几出头的青年,正是青春好年华,然而,家住广西浦北县的卢明尚,却因索取保护费不成而持械殴打抢劫,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应是有为的好青年,却因一时的肆意妄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2年9月2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卢明尚伙同梁广健、苏裕光、苏业文、周双(均在逃)等6人窜到浦北县福旺镇古立街蓝天幼儿园旁,当时被害人黄永械与几个妇女在该处摆摊宣传推销保健品。被告人卢明尚等人持砍刀在向黄永械索要“保护费”未果的情况下,便用棍子、砍刀背面殴打黄永械,造成黄永械的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抢走黄永械身上的6000多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明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结伙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开始时是别人叫其去打架的,原先也是只想问点钱,没有讲去抢劫,被告人等人开始时想问被害人要点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去到现场后,在被害人不给钱的情况下,被告人等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但在案证据中,因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参与抢劫的人员未归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主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可不认定被告人为主犯。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明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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