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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伙同社会青年抢劫7名小学生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1 10:20:56


    本网讯(卢荣旗 黄赫思)  一未成年人因缺乏家人关心,与社会上的混混结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9月10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2012年4月15日16时许,杨窄伙同社会青年杨洋、吕斌、颜大磊(在逃)窜到广西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大门对面水塔附近,采用威胁手段,强行搜身并分别抢走被害人岑克来、农燈、农基湾、苏哲生现金75元、50元、50元、50元。被害人岑克来、农燈、农基湾、苏哲生被抢钱后,因害怕不敢在学校继续上课,后经老师和家长多次做思想工作后才愿意返回学校上课。所抢得赃款,被告人杨窄、杨洋、吕斌、颜大磊已全部花光。

  2012年4月22日15时30许,被告人杨窄、杨洋、吕斌、颜大磊(在逃)又窜到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对面一小山坡附近,采用威胁手段,强行搜身并分别抢走被害人卢廷万、卢廷批、阮荣佳现金60元、45元,70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学生卢廷万、卢廷批因害怕不敢在学校继续上课,后经老师和家长多次做思想工作后才愿意返回学校上课。所抢得赃款,被告人杨窄、杨洋、吕斌、颜大磊已全部花光,抢得的手机已扔掉。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杨窄系未成年人,父、母亲忙于打工,对被告人杨窄生活、学习情况过问较少,家人对其缺少看管和教育,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杨窄的情况调查报告均没有提出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洋、吕斌、杨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洋、吕斌、杨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杨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对被告人杨洋、吕斌、杨窄给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吕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吕斌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提出犯意,抢劫时只是在旁边望风,起次要作用,又没有分配赃款,所以其应是从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杨窄提出上诉称,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而实施犯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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