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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村支书虚报冒领种粮大户补助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1:25:52


    本网讯(廖华英)  2013年9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范国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被告人范国群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小港镇万沙村委会书记职务之便,帮助万沙村种粮大户范小春和万军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其中,范小春以他父亲范德旺的名义登记两季共556.1亩,每亩16元;万军登记两季共483亩,每亩16元,但在登记后均未将实际登记田亩数告诉该两人。此外,被告人范国群用其还在校读书的儿子范刚的身份证虚报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104亩,每亩16元。2009年12月份,被告人范国群听说小港镇财政所要造表分发种粮大户补贴,便到小港镇财政所把万沙村委会范德旺申请登记的早稻336.3亩,万军申请登记的晚稻223.5亩,范刚申请登记的104亩,总共663.8亩的种粮大户补贴10620.8元调入其哥范国民的一卡通帐户上。事后,被告人范国群拿范国民的一卡通到小港信用社将补贴10620.8元取出,存入自己的一卡通帐户上据为己有。

    2010年被告人范国群利用担任丰城市小港镇万沙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之便,帮助万沙村种粮大户范小春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两季共500亩,每亩16元,在登记后也未将实际登记田亩数告诉范小春;此外用其在校读书儿子范刚的身份证虚报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530亩,每亩16元。2010年10月或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国群听说小港镇财政所在造表分发种粮大户补贴,便到小港镇财政所把万沙村委会范小春申请登记的早稻150亩,范刚的早、晚稻共530亩,总共680亩的种粮大户补贴10880元调入其哥范国民上述一卡通帐户。事后,被告人范国群拿范国民的一卡通在小港信用社将上述10880元取出,存入自己一卡通上据为己有。

    2011年被告人范国群利用担任丰城市小港镇万沙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之便,帮助万沙村种粮大户范小春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两季共588.2亩,每亩16元,在登记后也未将实际登记田亩数告诉范小春。2011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范国群听说小港镇财政所在造表分发种粮大户补贴,便到小港镇财政所把万沙村委会范小春申请登记的早稻335.3亩(每亩16元)的种粮大户补贴5363.2元调入其哥范国民的一卡通帐户上。事后,被告人范国群拿范国民的一卡通在小港信用社将上述补贴5363.2元取出,存入自己的一卡通帐户上据为己有。

    2011年被告人范国群利用担任丰城市小港镇万沙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之便,与万沙村会计李根仔、刘云芳的丈夫李仁一起商量,以刘云芳的名义虚报申请种粮大户补贴大家都分点,事后由李根仔具体操作虚报申请登记种粮大户补贴411亩,经审核财政实际发放401亩,每亩16元,共虚报冒领种粮大户补贴6416元。补贴到刘云芳一卡通帐户上之后,被告人范国群和李根仔拿着刘云芳的一卡通和身份证到小港信用社将钱取出后,被告人范国群将其中的3400元交给李根仔让他给刘云芳1000元,另外的2400元是分给李根仔自己的,剩余的钱由被告人范国群自己得了。

    以上被告人范国群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累计套取种粮大户补贴共计人民币33280元,其中被告人范国群实得2988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国群退清了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国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方式套取国家种粮大户补贴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范国群自愿认罪并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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