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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土地纠纷持刀伤人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12 11:53:00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北通镇两村因土地纠纷,村民发生了打群架的流血事件,给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捅人者被迅速抓获,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此案经过浦北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于2013年9月5日对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小塘埇队的黄国东、黄国庆、黄山一方与黄友芳、黄友庆、被告人黄远一方因村旁一块土地产生纠纷。2013年2月21日,浦北县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到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小塘埇队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未成功。当天下午5时许,北通镇政府工作人员离开后,双方十多人在该村黄国维在建房屋的路边相遇并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混乱中,被告人黄远持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尖刀捅伤了被害人黄山的左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山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致降结肠外伤性穿孔,其所受伤害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黄远在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远归案后,供述了持刀捅伤黄山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远辩称黄山先用拳击打其头部,其才用刀捅伤黄山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黄山的陈述及证人黄正洪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山没有打过黄远的头部,故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初犯以及本案是双方因土地纠纷引起,建议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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