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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索“保护费”未果持刀抢劫获刑4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11 10:25:15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福旺镇一男子鲁商,是当地的公认“阿飞”(即流氓)。平时经常与几个哥们喝酒聊天,无所事事,当鲁商看到街上有外地人推销保健品时,便萌生了欺负外地人,索要保护费的想法,于是他纠集了自己平日里的狐朋狗友,持刀持械向被害人公然索要保护费,并把被害人打伤。9月4日,广西浦北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鲁商伙同梁广健、苏裕光、苏业文、周双(均在逃)等6人窜到浦北县福旺镇古立街蓝天幼儿园旁,当时被害人黄永械与几个妇女在该处摆摊宣传推销保健品。被告人鲁商等人持砍刀在向黄永械索要“保护费”未果的情况下,便用棍子、砍刀背面殴打黄永械,造成黄永械的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抢走黄永械身上的6000多元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结伙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开始时是别人叫其去打架的,原先也是只想问点钱,没有讲去抢劫,被告人等人开始时想问被害人要点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去到现场后,在被害人不给钱的情况下,被告人等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但在案证据中,因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参与抢劫的人员未归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主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可不认定被告人为主犯。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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