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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半天就示爱 遭拒绝男子强奸女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4:36:06


    本网讯(陆志强)  一男子在喜宴上与一女子认识才半天,竟以为女子对他有“意思”,遂进行了“表白”并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子拒绝后,该男子就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近日,该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男子叫李强,是广西田阳县洞靖乡桥业村敢常屯人,2009年6月1日,李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27日,李强在田阳县洞靖乡桥业村敢常屯覃某的喜宴上认识黄某某。经过交谈后,竟以为黄某某对他有“意思”。当晚23时许,婚宴散桌后,李强看见黄某某准备搭乘李某某的小车回田阳县城时,便也坐上李某某的车。当车行至桥业村布本屯路口附近路段时,李强让李某某停车后叫黄某某下车,将黄某某拉到车厢后方向黄某某示爱,遭到拒绝后,李强就强行拉扯黄某某的头发,并用手殴打黄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及同车上的韦某某听到黄某某呼救后下车劝阻,李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更猛烈地殴打黄某某,李某某、韦某某见状不敢再上前劝阻。在迫使黄某某不敢反抗后,李强强行将黄某某拉到附近的甘蔗地内,先后两次对黄某某进行强奸。第二天,当李强知道黄某某因被其打伤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后,就拿钱到医院要求垫付黄某某的医疗费,被接到报案赶到医院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医院诊断,黄某某系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李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李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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