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手术失误致病人死亡 医院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9-12 10:22:49


    本网讯(何徽)  丈夫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却意外死亡,妻子李易莲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浦北县某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浦北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8854.17元给原告李易莲。

    2013年4月18日,受害人龙强因腹痛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1、左输尿管结石并左肾积水;2、左肾血肿;3、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4、右肾囊肿。2013年4月23日确诊为左肾孟癌,并于2013年5月1日进行左肾孟癌根治术。手术中,被告方医生进行分离肾脏时,因手术失误,造成腹主动脉壁破裂而大出血。被告方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了抢救,2013年5月2日2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左肾孟癌并肾门淋巴结转移;2、失血性休克;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4、呼吸循环衰竭。受害人龙强共住院14天,花费医药费2759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应具备审慎、注意的工作态度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该案中,受害人最后死亡的结果与其自身的基础病有关,但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患者大出血而最后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主要过错。综合该案案情,该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损失。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请求,根据《最高某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