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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擅自回家归途死亡 家属起诉医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26 09:36:00
本网讯(文涛) 住院病人因费用不够,擅自回家取钱,在返回途中不幸死亡,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医院是否有责任?近日,封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病人回家取钱返回途中死亡,病人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民事案件。 原告刘花与受害人张先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受害人张先在因身体不适入住封丘县某医院,住院病历显示受害人为一级护理,需陪护一人,张先一直未有家属陪护。2012年4月20日张先在输完液体后,于当天下午回家取钱,第二天早上,张先在返回医院途中不幸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先的死亡并非他人谋杀或本人自杀所致。刘华认为张先的死亡与医院的疏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张先一夜未归的情况下,并未有任何人发现,只是第二天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病房,医院对张先的死亡存在过错,刘华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医院辩称:刘华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张先与医院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院对张先具有护理义务,但不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职责。护士对病人的巡视是间断巡视,并非24小时的监护,且医院已经履行了适当的护理义务,其护理行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张先在医生要求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拒绝家属陪护,且未经医院许可,擅自离院,属于不配合医院诊疗规范行为,造成张先在医院的管理范围之外意外死亡,其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诊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刘花请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受害人张先妻子刘花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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