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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刑释后抢夺诈骗再进班房 曾拍网友裸照敲诈
发布时间:2013-08-02 10:55:11
本网讯(陈秀萍) 80后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抢夺、诈骗,接连作案,受到法律严惩。2013年8月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程某曾因拍网友裸照敲诈勒索(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8日释放。 2012年10月21日21时许,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川川宾馆202号房间,与网友朱某发生性行为后,乘其不备抢走朱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20元。 2012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以让被害人郑某帮忙找司机为名,将郑某约到海拉尔区悠然茶馆内。在谈话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以给朋友打电话为由,借郑某的手机用,将郑某的天语牌D780型手机一部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元。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程某在网上与经营彩钢钢构的被害人陈某相识,两天后约陈某喝酒。陈某说在海拉尔区华清宫洗浴被人打伤去不了。成荫以能给陈某要回医疗费为由,骗取陈某2000元.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成荫在网上与被害人邵某相识,谎称自己叫王威,是投资煤矿生意的。随后以到加拿大看其母亲缺少路费为由,骗取邵某4000元。5月3日,被告人程某对邵某谎称要给工地进材料,再次骗取邵某8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乘被害人朱某不备,抢走人民币1420元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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