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无钱付车费转念抢司机终以抢夺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1 15:17:42


    本网讯(易紫阳)  被告人刘晓红租车从乐业县前往田林县城,由被害人牙某驾驶出租车搭载。途中,被害人牙某发现被告人刘晓红行为异常,不愿继续搭载被告人并要求被告人支付车费。被告人刘晓红无钱支付车费,遂转念抢司机,被害人牙某逃脱后,被告人刘晓红便驾驶该出租车前往某县城。后被告人刘晓红被公安机关抓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刘晓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3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晓红因无钱支付房租被房东赶出来,便携带一个装有一把菜刀、一捆尼龙绳子和一卷透明胶的拉杆箱来到乐业县菜市场,后租用乐业县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桂LT****威志牌轿车,由被害人牙某驾驶该出租车搭载被告人刘晓红并开往广西田林县城。到达田林县城后,刘晓红说可以加钱,要求牙某继续开往田林县潞城乡,当开到潞城乡往田林县百乐乡公路6公里处的一个岔路口时,刘晓红又要求牙某将车拐进岔路开往山上,但牙某不同意,并将车停下要求刘晓红支付车费。这时,牙某觉得不对头就下车,刘晓红也下车并在车边走来走去很着急,还时不时摸口袋。牙某发现刘晓红的口袋露出白白的刀口、双手抓着一根绳子向其身后走来,牙某就赶紧跑下路坎,刘晓红追了牙某一会儿,然后转头回去将牙某的“的士”开往广西隆林县方向。牙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广西隆林县板坝收费站将刘晓红抓获。经鉴定,涉案出租车价值39708元。

  原审被告人刘晓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最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其抢夺的数额属于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其作案后,当见到有警车停在路边时,即主动停车,伸出双手,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晓红抢夺的车辆价值为397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规定抢劫罪的数额计算参照盗窃罪的标准,并不包含抢夺罪,故上诉人刘晓红要求参照最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认定其抢夺数额属于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无法律依据;刘晓红作案后,由于被害人报案及时,公安民警立即出警追踪,确认被抢车辆的逃离路线,并设卡拦截。在此情况下,刘晓红被迫停车接受检查,随即被抓获,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称有自首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