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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卸树挡道引纷争 "莽男"镰刀伤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9-05 16:49:58


    本网讯(王莉 徐卫)  一“莽男”嫌他人在路边卸树苗挡住了自己的去路,先上前论理争吵,接着用镰刀伤人致七级伤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汉潮应向原告张金贵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9475.6元(已扣减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李汉潮向原告张金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金贵、父亲张德志及原告弟弟张金财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李村屯“大信岭”脚下的山路边卸树苗。被告因山路通行问题与张德志发生争吵,张德志先打了被告一巴掌,后被告从其自行车后座上拿起一把镰刀砍张德志,张德志的儿子张金财及原告张金贵见状去拦的过程中,被被告李汉潮用镰刀砍伤。当天,原告张金贵即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1、左手掌切割伤-左拇指不全离断伤;2、左小多角骨粉碎性骨折;3、失血性贫血。原告住院至2012年7月20日出院。2012年9月28日,原告因左手被刀砍伤术后继续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左手小多头骨折克氏针固定术后,住院至2012年10月8日出院,两次住院共用去医疗费25024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轻伤。2012年11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汉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日,原告向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申请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因人身伤害致左手损伤伤残属柒级。原告受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5024元、误工费4739元、护理费13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鉴定费894.5元、伤残补助金36344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因通行问题在与张德志发生纠纷后,不冷静对待,在纠纷中用镰刀将原告张金贵砍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本次事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69475.6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9475.6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药费20000元,该款应从中抵减,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475.6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砍伤原告的手,原告左手构成了七级伤残,让原告遭受了伤痛的折磨,对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是客观存在的,故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以2000元为宜。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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