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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打了白打” 法院判赔四千多元
发布时间:2013-09-02 15:53:12


    本网讯(陈宏飞)  高振中跟他人发生冲突,结果被两人打伤,两人被行政拘留。但拘留后高振中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遂起诉至法院。9月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春洲、刘春青赔偿原告高振中4119.1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高振中与刘春洲素有矛盾。2013年2月15日晚,高振中与刘春洲发生冲突,被他人劝开。后刘春洲叫上刘春青在高振中家外门口分别用铁锹与啤酒瓶殴打高振中,致高振中头面部受伤。当晚高振中被急救入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3071.06元。2013年2月21日,南乐县公安局给予刘春洲、刘春青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事后,刘春洲、刘春青均未赔偿高振中医疗费等损失,高振中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相应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春洲、刘春青殴打原告高振中致原告高振中受伤后入院治疗,对原告高振中身体造成损害,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高振中所遭受的医疗费等相应损失。被告刘春洲、刘春青之侵害原告高振中健康权之行为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被告刘春洲、刘春青应对原告高振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高振中遇突发事件未能冷静对待,未寻求合法手段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高振中要求被告刘春洲、刘春青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刘春洲虽举证证明其曾在案发前后就医检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检查与案争事实相关联且未向法院缴纳反诉费用,对被告刘春洲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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