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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商家因通道碍生意大打出手 双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3 11:51:01


    本网讯(曾祥同)  邻里相处本应和睦相处,和气方能生财,倘因一些琐事双方不能谅解,不讲道理而发生争吵甚至流血事件,那就得不偿失,“亏大本”。8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方丽红、王瓴尚需支付原告张亮损失757.5元。

    原告张亮经营的服装店与被告方丽红经营的早餐店相邻,两人系隔壁邻居。2013年2月4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亮与被告方丽红因原告搭建的衣棚占用了其店门口的通道,妨碍了其客人的通行,影响被告的生意,双方遂发生争吵,相互厮打。被告王瓴发现原告殴打其母亲方丽红,遂扯住原告张亮的头发,两人抱成团在地上扭打。原告张亮、被告方丽红在打架过程中分别受伤。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4天,共花费医疗费3125元,出院后因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55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丽红反诉称,原告张亮卖衣服挡道妨碍被告做生意,百说不礼让,打架在先,踢倒被告店里的炉子,将方丽红头部打成轻微伤,应赔偿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240元;打架纠纷发生后,被告已给付原告医药费1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作为隔壁邻居,本应当和睦相处,在发生相邻纠纷后应当互谅、互让,保持克制,通过当地村委会、基层派出所调解解决争议。但原、被告双方之间却因相邻纠纷相互殴打,侵害对方身体健康,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纠纷起因、过程及损害后果综合衡量,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相当,各应承担此次事件50%的责任,被告事故发生后已给付原告医药费1800元,应予以核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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