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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因通行问题起纷争 诉请排除妨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4 10:38:55
本网讯(王莉 邓凤明) 本是同村兄弟,却因通行问题兄弟翻脸,闹到了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蔡业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在其房屋门前公共道路上用石头、水泥柱、红砖、泥砖等设置的6处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驳回原告蔡勤、蔡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是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良坡村良村屯人,本案争议道路属于原、被告所在村屯公共通道,于2000年修成通行,被告设置了障碍物后,道路宽约2.1米至2.5米,道路围绕被告房屋前的围墙自东往西通往原告等几户人家,道路左边是被告的围墙,右边是水田,原告日常出入均从该道路上通行,除该道路外无其他道路可通行。2013年2月,被告以原告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占用到被告土地为由,在道路上用石头、水泥柱、红砖、泥砖等设置了6处障碍。原告认为被告设置的障碍导致车辆无法在该道路上通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障碍,恢复道路原状。 原告蔡勤、蔡艺共同诉称,原告与被告同住一个村屯,1998年以前,原告日常通行的道路经过被告房屋的门前。1998年,被告提出要原告改道通行,改道后原告的通行要弯远些,但为了照顾被告房屋门前日后好建房,又因大家都是同村兄弟,原告均同意改道,前提是要确保改道后的道路多功能拖拉机可通行,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要求,双方共同修了一条新的道路。从2000年开始至2013年1月,原告等几户人家用多功能拖拉机运送建房运输材料及物品,包括农作物的运输都是从该道路通行。其中,道路宽约2.8米左右。2013年2月中旬,被告在道路靠被告围墙外围通道处,用水泥柱、石头、石碾连设6处障碍,致使车辆无法进入道路通行,给原告等几户人及种植责任田的农户造成了生产、生活困难。 被告辩称,道路本来就是2.5米宽,原告主张道路宽2.8米没有依据,要求保持道路现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妨碍物权使用,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原、被告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公共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除本案涉诉通道外没有其他道路可通行,而被告在公共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使得道路变窄,阻碍多功能拖拉机等车辆正常通行,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清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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