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志君) 医生在治病时离开从事其他活动,导致病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主治医生被告张芳烽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0年3月26日,原告张传沂妻子陈柳香因病在乡村医生被告的诊所诊治,因被告同时开了一个碾米厂,被告在为陈柳香输液过程中刚好有人来碾米,于是离开了诊所去碾米,后陈柳香死亡在诊所。2010年3月27日,在公安民警的参与,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9.5万元,2010年3月27日付2万元、28日付1万元、2010年农历年底付2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2万元、2011年农历年底付2.5万元。如违约加收所欠额10%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余款拒付。为维护自身利益,死者家属将乡村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给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医疗纠纷签订的协议是在村委会干部和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胁迫,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依约履行,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