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下二手房发现水电不通 原房主被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19 08:51:48


    本网讯(维佳 瑞敏)  许多二手房在出售时往往会标上“水电齐全”字样,但郑州市民李先生一家却在这上面跌了跟头。他们搬进刚买的二手房时才发现,房屋内的水、天然气却不能正常使用。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判赔他为安装水管等的花费及违约金五千元。8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刘大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给水电安装费三千余元。

    “郑漂”花70万买下二手房

    李先生是郑州市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现年35岁的他经过十几年的辛苦打拼,靠着省吃俭用攒下了一笔积蓄。经过和家人商量,他决定结束租房生涯,成为城市的有房一族。但在颇高的房价面前,他和家人对崭新的商品房不敢奢望,便将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场。

    经过一个多月的考察,他和家人选中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套三居室。

    “这房子坐北朝南,旁边又有公交站牌,交通便利,不远处还有一所小学,价格也合理。”李先生和家人一下对这套房子十分满意,当即就向原房主刘大伯交了定金。

    李先生一家与刘大伯经过协商,于2012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70万元,刘大伯保证交房时配套设施上下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正常使用,并完整地交付给李先生。所有房屋的设施及水、电、暖、物业费等交付情况由李先生在交付房屋时验明,交付之前发生的费用由刘大伯结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物品的损坏或所发生费用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签完合同后,李先生一家就高高兴兴地同刘大伯一起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眼见自己奋斗多年,终于有了自己的“家”,拿到房子钥匙的李先生心中无比激动与兴奋,当天就同家人搬了进去。

    水电不通引争端

    住进去的第二天,李先生一家人就发现了个大问题:这房子水管竟然不出水!李先生询问邻居后才明白,自己买下的房屋还需要去营业厅缴纳安装费后才能通水。

    水管没有通,卖房时刘大伯从来没有提过。这让李先生心里打起了鼓。他和家人马上逐项检查了其他设施,天然气、有线电视线路正常,但电也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工作人员上门安装。

    这桑拿天里既没有水也没有电,这让李先生一家人的日子十分难熬。在跑了好几个部门,补交了一系列安装费用之后,李先生一家人终于顺利用上了水和电。

    一想到自己平白无故多花了近七千元,为此也白白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李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他便找到了原房主刘大伯要求赔偿。“房子已经交给你们了,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的,当时你们没有检查,现在这维修的钱就不该由我承担。”刘大伯的态度很强硬,表示坚决不支付安装款。

    与刘大伯协商赔偿不成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大伯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大伯向其支付水电安装、市政管理费等费用共计七千余元;支付违约金五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那天,李先生一家早早就来到了法院,但原房主刘大伯却没有来参加庭审。

    判决:原房主承担部分损失

    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大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前,该房屋内的自来水管、电路已经安装到位,只因被告刘大伯未交纳给水电安装费,致使水电未接通使用,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项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李先生要求被告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违约金等的请求,因李先生在房屋交付时未能对房屋内相关设施是否完善进行检查,其自身存在过错,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刘大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给水电安装费三千余元。

    “以后买房时,一定不能粗心大意,对房子要好好认真地检查。”拿到判决书的李先生无不悔恨地说。

    【说法】

    法官提醒:“验房”环节马虎不得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提醒:买房时不仅在签合同时不能粗心大意,在验房时也同样不能走过场。特别是在合同中对于面积、成交价等大问题规定已经较为明确的前提下,要着重注意对房屋细节的验收。如:注意检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认真合同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仔细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切莫因一时马虎吃了大亏。“一旦在验房时发现问题,一定要在材料上予以注明,并注重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