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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醉车”出事故 乘客自担10%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29 11:01:59


    本网讯(李海连)  农军明知农福生醉酒驾车,仍搭乘顺风车发生车祸死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农军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10%的民事责任。

    2013年3月25日20时25分,被告刘汉泽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田州往百育方向行使,当行至国道324线188KM+630M处与农福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农福生与搭乘人农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农福生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汉泽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未能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农军无导致事故过错,无事故责任。

    2013年6月20日,受害人农军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农福生的继承人、刘汉泽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扶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7319.7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农福生醉酒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刘汉泽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农福生与搭乘人农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农福生与被告刘汉泽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农军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农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农福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仍搭乘车辆同行,自愿选择面对风险,造成自身损失,农军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农军自担10%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汉泽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汉泽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农福生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农军自担1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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