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先锋 樊伟富) 擅自支付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依法承担应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8月27日,在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刘闻远与被执行人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赔偿刘闻远800000元。
刘闻远与姚香春系同事关系,2008年2月起,姚香春因业务需要分六次向刘闻远借款共计1460000元。后因姚香春未按期还款,刘闻远向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向协助执行人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送达了(2009)吉民一初第41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姚香春在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未结工程款1480000元。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姚香春分期偿还刘闻远1460000元。因姚香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刘闻远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吉州区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9月30日,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擅自向姚香春支付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1000000元。2011年3月29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吉执字581-2执行裁定书,追加了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为被执行人,在擅自支付款项的980000元范围内向刘闻远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支付刘文演800000元,其余款项刘文演放弃对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的执行;刘文演保留对被执行人姚香春的执行请求权,案件执行费10000元,由吉安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