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偷牛盗马团伙猖狂作案多起被端最高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09-05 11:13:19


    本网讯(劳波涛)  班永起、张思坤、黄守根、黄亚壮、韦国强在一个月内猖狂作案多起,偷走农户的牛、马等家畜共24头。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班永起、张思坤、黄守根、黄亚壮、韦国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等刑期;并分别处6000元至17000元不等罚金。

    2012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班永起、黄守根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黄守根驾驶被告人班永起的一辆桂LA1001长安牌微型客车窜到田林县潞城瑶族乡红旗村各柳屯,被告人黄守根在车上接应,由被告人韦国强、班永起进入该屯,将黄永吉家的一匹价值3000元的公马和黄凤玉家的一匹价值4500元的公马盗走,连夜运到隆林县由被告人班永起联系并以3000元价格卖给梁卜碗(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三被告人平分。

    2012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班永起、黄守根、王阿贵(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黄守根驾驶被告人班永起的桂LA1001长安牌微型客车窜到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渭华屯,被告人黄守根在车上接应,由被告人韦国强、班永起、王阿贵进入该屯,将罗美杨家价值5000元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价值2500元的公水牛盗走,连夜运到隆林县由被告人班永起联系,并以5300元卖给梁卜碗,三被告人和王阿贵平分赃款。

    2012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张思坤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张思坤驾驶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合资购买的桂L62629解放金卡牌双排座小货车窜到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百市屯高速公路大桥附近,被告人张思坤在车上接应,由被告人黄守根、韦国强、黄亚壮下车进入高速公路边将韦明甲家羊圈内的十二只价值12000元的山羊盗走,在装车的过程中其中一只山羊跑脱,后连夜运到隆林县由被告人韦国强联系,将十一只山羊以4200元卖给梁卜碗,所得赃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四被告人平分。

    201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张思坤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张思坤驾驶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合伙购买的桂L62629解放金卡牌双排座小货车窜到百色市右江区汪甸乡喜乡村喜屯高速公路路段,由被告人张思坤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进入喜屯,将李仲军家的一匹价值4000元公马、廖品辉家的一匹价值4000元公马、李树章家的一匹价值3800元公马盗走并连夜运到隆林县,由被告人韦国强联系以6200元卖给梁卜碗,所得赃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四被告人平分。

    2012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张思坤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张思坤驾驶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合伙购买的桂L62629解放金卡牌双排座小货车窜到田林县潞城乡八洞村板帮屯,由被告人张思坤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进入该屯,将黄继生家的一匹价值4500元公马盗走,连夜运到隆林县由被告人韦国强联系,以2400元卖给梁卜碗,所得赃款除扣除其他费用后四被告人平分。

    2012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张思坤经合谋,后一起乘坐由被告人张思坤驾驶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合伙购买的桂L62629解放金卡双排座小货车窜到田林县潞城乡渭祥村渭峨屯,由被告人张思坤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韦国强、黄守根、黄亚壮下车进入该屯,将李绍国家的一匹价值8000元骡子、潘正文家的一匹价值5000元黑色骡子、一匹价值3000元乌色骡子和潘春花家的一匹价值6000元骡子盗走,连夜运到隆林县后由被告人黄守根联系,以10000元卖给卜爽和一不知名男子,卜爽先支付7000元现金。所得赃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四被告人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强、黄亚壮、黄守根、张思坤、班永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