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素香)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告人陈德有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陈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德有骑一辆踏板摩托车,随身携带弩弓和麻醉针,窜至新干县大洋洲镇夏塘村委黄草堎村附近,用弩弓射杀黄狗两条并盗走,被村民张某发现。张有牙遂找到其弟张某某及皮某等人一起去抓捕被告人陈德有。在被告人陈德有返回樟树城区,途经永泰镇大观村委上路皮家村时,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并拦截。被告人陈德有为了逃脱,用摩托车冲向拦截的张某,致使张某受伤倒地昏迷并送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有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有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陈德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