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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狱中向狱友学盗术 出狱后伸贼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3 14:29:12
本网讯(谷原忠) 在监狱里不仅没有思过,还学会了技术盗窃。出狱后虽然寻找到了爱情,有了家的归宿,但仍不思悔改,运用学来的盗窃技术实施盗窃。法网恢恢终究难逃,2013年9月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丰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被告人吴丰系七十年代人,家住在虎林市郊区。在2002年11月,其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法权利1年,2010年12月因表现较好得到减刑而释放。在监狱里,其表面上虽然给人感觉改造较好,但是内心里却仍然没有实现质的变化,在监狱里,其不仅利用网络交上了女朋友,谈起了爱情,还跟狱友学会利用干扰器盗窃汽车里财物的技术。 出狱后,其疯狂地追求网络上的女朋友,由网络恋爱变成现实。她经不住甜蜜语言的诱惑,他收获了爱情,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恩爱,却被生活所折磨,经济不佳,生活困难,于是二人曾到大连打工挣钱,但因为没有技术,挣钱只能够维护生活,无耐二人又回到虎林,从事饭店服务员工作。为了挣钱,他想到了自己在监狱里学到的技术,并开始实施行动。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丰窜至虎林市金秋建材商店、虎林百货商场、虎林诚意一百、综合商场、虎林市建材商场、虎林市农机商场六个不同的地方,先后利用汽车干扰器成功干扰六名车主未能锁上自己的轿车,并趁他们上商场或市场之机,快速将车门拉开,盗窃这些车主车内的物品,总共有笔记本电脑三台,共计价值为8539元、三部高档手机共计价值为9998元、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为448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为8360元及现金700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收缴返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缴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丰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其出狱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系累犯;一年内多次盗窃;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鉴于上述犯罪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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