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玉敏) 俗话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只要干了违法的事情就不可能逍遥法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3年9月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任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任候、王碧保(已判刑)驾车到隆林县城办事,随后入住隆林县新州镇迎宾路建勋宾馆408号、501号房。本是一次普普通通的住宿,却因他们的贪念而变得不寻常。看着房间里的电脑,两人不谋而合的想到了“偷”,随后两人将该房间内的两台电脑显示器、两套电脑主机内的配件(共计人民币4992元)盗走,销赃获款1100元,被告王任候获赃款350元。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任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任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任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任候能当庭认罪,并退缴所获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