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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穷愁潦倒多次结伙盗窃 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5 10:57:07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马华、苏佳、王丛陆,三人穷愁潦倒,却想不劳而获,为了搞点钱来用,他们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华等人均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丛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苏佳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马华等三人均为30多岁的男子,其中马华、王丛陆是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穷愁潦倒,为了搞点钱来用,于是他们伙同朋友苏佳一起结伙盗窃。 2012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马华、苏佳、王丛陆窜到都安县大兴乡九顿村,将一辆货车的两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为人民币1064元。 2012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马华、苏佳、王丛陆窜到都安县大兴乡国隆村路边的一砖厂内,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的两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为人民币930元。 2012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马华、苏佳、王丛陆窜到都安县安阳镇绿岑路一户人家,将5个汽车轮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五个汽车轮胎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案发后,涉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华、苏佳、王丛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华、王丛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华、苏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丛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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