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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监控抬走保险柜 胆大窃贼深夜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03 14:17:57
本网讯(杨丽娟) 胆大窃贼深夜闯入一家公司财务室,将监控卸下来后,三名窃贼大摇大摆将保险柜抬走,半路瓜分完赃物后又去而复返,将财务室办公桌内的现金盗走。2013年8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兵、夏岗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侯忠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万兵、侯忠、夏岗窜至南昌市一小巷内,翻墙爬上二楼平台,由被告人万兵将监控设备拆除,而后三名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一工具将二楼一家公司的财务室防盗窗卸下,将室内一个保险柜搬出,后三名被告人将保险柜抬至对面的湖边小路上,并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保险柜撬开,盗得柜内黄金饰品、外币等财物后将保险柜丢入湖中。后被告人万兵再次窜至财务室内,盗得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三百元,三名被告人各分得现金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夏岗付给被告人万兵、侯忠现金人民币各两千元后将上述黄金饰品独占,并用部分黄金饰品打造了刻有“马到成功”字样的黄金戒指一枚(经依法鉴定,黄金戒指重量为13.33克,纯度为99.6%,价值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剩余黄金饰品卖给金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3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万兵在南昌市一家招待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侯忠、夏岗在南昌市一家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侯忠、夏岗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美金两元、外国钱币三枚、纪念币一枚、港币四十六元等涉案财物(经依法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四十九元)后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兵、侯忠、夏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兵、夏岗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忠有犯罪前科,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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